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我校学科特色与核心竞争力,贯彻中斯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斯研究中心)的建设任务,参照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等文件,根据《黄冈师范学院中斯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斯研究中心人员包括:中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二章 中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斯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为中斯研究中心的决策、指导、咨询与管理机构,成员由黄冈师范学院校领导、研究中心负责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心专家学者代表和相关参与研究的教学学院负责人等成员组成。
第四条 中斯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 负责中心的综合管理、与校内外其他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工作,保障中心开展的活动顺利进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斯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协调与斯方合作单位的文化交流、经济发展等学术活动。
第三章 中斯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六条 中斯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由黄冈师范学院校内研究人员和校外研究人员组成。校内在斯里兰卡萨伯勒格穆沃大学孔子课堂工作和任教教师,自动成为中心研究成员。校外研究人员主要聘请有在斯工作经历的人员、研究斯里兰卡问题的学者和在中斯各类协会、组织和企业任职人员。
第七条 中斯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根据年度研究课题和学术交流活动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中心可适时增补研究人员,具体人员名单由理事会根据年度研究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因研究需要,中心可以聘任顾问、特约研究员若干名,聘期为1-3年。外聘顾问和特约研究员以项目负责人或专题研究员的形式聘用,必须有明确的科研成果任务。其参与本中心研究工作的校内外科研课题和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其报酬根据我校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发放。外聘顾问和特约研究员在聘期内科研成果突出的,经考核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优先选派中斯研究中心学术骨干出国、出境、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中心进行学术交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斯研究中心解释。